2013年4月份于某找牛某购买塔机标准节并签订塔机标准节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于某告知牛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形式不用写的很全,牛某便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约定了购买的塔机标准节和型号,但对于金额确没有填写,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节的单价为3200元,签订合同后于某当即支付定金,后期牛某将于某合同约定的塔机标准节加工完成,准备发货时于某告知牛某双方约定的塔机标准节单价为每节2500元并声称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牛某随即提出质疑。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某一纸诉状将牛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要求牛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损失,法院开庭时通过主审法官的说明与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律师提醒:签订合同也好,协议也罢一定要注意填写完整,签字盖章一定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