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有当事人来电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对方出具借条是否有效?借款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追回?章丘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就其问题解析如下:
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约定财产制又分为约定全部共同制、约定部分共同制和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夫妻间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法定财产制和夫妻实行约定全部或部分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给另一方的情形,对此应将此类借款行为当作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审理。
二、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只有当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对于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实出借财产系一方专属财产的,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内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一方拥有个人专属财产为前提。不然该借条的效力不会被法院认定。
综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对方出具借条效力被法院认定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财产约定或可以证实出借财产系一方专属财产,反之其效力不会被法院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