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评定使用标准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2/24 9:52:15 阅读:2977次 【字体:


近日总有当事人咨询关于评残标准的问题,我国伤残评定有两套标准,一是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二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之前各地法院对于这两项标准的适用不是很统一,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8复函: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现在山东各地法院初工伤事故外基本都是支持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进行伤残,还希望大家在进行伤残评定时一定要注意。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