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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介绍他人购买毒品如何定罪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4 9:21:48 阅读:4492次 【字体:

 

现如今,毒品犯罪越来越多的发生在年轻人身上,尤其是刚成年的,甚至是未成年人身上,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时有发生,但他们确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处罚了国家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在这里对于无偿介绍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做一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第二条“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可以看到该文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观点认为,田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居间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毒品提供者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得以实现,毒品提供者、居间人、毒品购买者三方的行为共同完成了同一个结果,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居间人积极参与,为毒品交易顺利完成提供信息渠道、交易场所等便利,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帮助了犯罪分子贩卖毒品,是毒品贩卖行为的帮助犯。虽未牟利,但居间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新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是不能适用新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共犯予以处罚的。

笔者认为,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区分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行定性分析,不应一概而论。为卖主寻找买主的介绍人,或为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寻购毒品的人作居间介绍的人都应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替那些为自己吸食寻购毒品的人居间介绍,为使他人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其理由在于:买卖毒品行为是一个对向行为,不能将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行为理解为帮助毒贩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处罚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未规定对毒品的购买行为进行处罚。但是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即使是吸毒人员存储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一定标准,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于帮助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只有无法查明吸毒者所购买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还是为了贩卖牟利或是为了从事其他的毒品犯罪活动时,对于居间代买人,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时并非居间代买人构成独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与吸食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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