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某某,女,汉族,住章丘市相公庄镇相三村半壁街41号。身份证号为
乙方:张某某,男,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明二居委会。身份证号为
甲乙双方于2002年1月18日在章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3年1月20日生育女儿张某,2013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张某某。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双方财产分割及儿子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后生育的女儿张某(今年11岁),儿子张某某(今年1岁)均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数额不包括教育和医疗费用),半年给付一次,直至儿子、女儿大学毕业止,大学毕业后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乙方可随时探望儿子、女儿。
三.甲乙双方结婚后于2013年共同购置的位于章丘市相公庄镇镇政府后边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购房款由甲方自己负责;婚后共同经营的位于章丘市相公庄镇镇中心的某某药店、章丘市相公庄镇桑园村某某药店均归甲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结婚期间无债权债务。
五.上述内容如出现问题,男女双方后果自负。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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