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带薪休假的天数。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的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带薪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需要特别说明的这里的工作年限是职工累计的工作年限并不是职工在现有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 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休假并经职工同意的,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但需按照职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