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章丘市某锻造厂(以下简称锻造厂)与章丘市某电炉厂(以下简称电炉厂)达成加工承揽协议,由电炉厂对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在锻造厂定做的部件进行热处理,电炉厂向锻造厂交付加工部件时出具了检验报告,证实部件硬度为240-280。锻造厂随即将该组部件送至机械公司,该机械公司发现该部件有质量问题随即通知了锻造厂,锻造厂随即和电炉厂相关负责人前往潍坊机械公司处理质量纠纷,后经过委托鉴定该组部件硬度仅为210-230,随即三方签订了退货单一份写明退货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产品退回后锻造厂和电炉厂产生纠纷后锻造厂将电炉厂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电炉厂赔偿锻造厂损失并退回电炉厂加工的产品,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锻造厂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电炉厂通过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在送达时存在错误,检察院随即提出了抗诉,在检察院抗诉的过程中电炉厂向工商部门申请了注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公司货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随即法院终结了再审程序,恢复了原案件的执行。
章丘律师提醒大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人的身份证是一样的,一旦注销后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会发生转移,不能随意改变或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