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自2009年1月份开始在被告处从事看炉工作,2010年2月份董某在上班期间发现电炉不能使用后未等到维修工前来维修便自行爬到电炉上进行查看,谁知刚上去便因线路漏电被从约2米高的电炉上打下,造成董某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后单位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了2000元的生活费。董某在经过咨询后得知自己可以构成伤残,加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大约能得到12万元的赔偿,董某在和家人商议后便找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单位认为董某的职责是看护并不是维修,而且其也没有维修的专业知识,不同意董某的要求。
董某在和单位协商无果后于2010年11月份将单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开庭时单位认为董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董某自己应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董某对于自己的受害存在一定得过错,认为其在没有专业维修知识和维修工未到场时自行进行查看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但鉴于董某上去查看的意图是为单位利益考虑,故综合案件事实,判决双方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即判决单位赔偿董某主张赔偿款的70%即84000元。双方接到判决后均未上诉,单位也及时支付了法院判决的84000元。
章丘律师提醒大家,发生损害后应尽可能的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办理,尽量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将事情协商好。 |